一文读懂破产管理人
发布日期:2025-10-16 17:01:43 浏览量:169
前 言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现代破产程序的核心与基石,驱动破产程序依法、公正、高效运转。目前,我国已形成以法院指定为主、债权人监督为辅的管理人选任机制,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细化履职规范,专业化管理人团队正成为推动企业“破茧重生”、维护经济秩序稳定的关键力量。
Q 什么是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之下,全面负责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或个人。可以将破产管理人理解为“破产程序的执行官”或“破产企业的临时管家”。核心特征是要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不代表债务人(破产企业)、债权人(在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或任何一方单独的利益,在法院和债委会的监督下,依法、独立地执行职务,以保障破产程序公平、高效进行。
Q 谁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通常由以下主体担任:
1.清算组:适用于大型或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国有企业破产,这种情况下,清算组可担任破产管理人。
2.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在实践中,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是主流趋势。
3.原则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也可以。当破产案件较为简单,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清晰、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时,法院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破产管理人。
需注意,有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情形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Q 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贯穿于破产程序的始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接管债务人(破产企业)
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控制企业的运营和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2.调查和清理债务人财产
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和登记造册,制作财产状况报告。追回被非法转移或处置的财产,维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3.管理破产财产
决定破产企业是否继续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管理和处理(出售、变卖)破产企业的财产,力求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
4.代表债务人进行法律活动
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审查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
5.审核债权
接收债权申报,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登记,并编制债权表。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数额进行核实。
6.召集债权人会议
负责筹备、召集债权人会议,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7.制定和执行破产方案
在破产清算中:负责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拟定财产分配方案,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在破产重整中: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或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并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在破产和解中:组织和解协议的起草和协商。
8.办理破产终结手续
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等事宜。
Q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1.法院指定
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通常优先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选择,但对于金融机构破产或重大复杂案件,可跨地区指定。指定方式包括随机(如轮候、抽签、摇号)和竞争(公告邀请中介机构参与竞争,择优指定)。
2.债权人或债务人推荐
部分地区允许债权人(债权额占已知总债权额一定比例以上)或债务人推荐管理人,经法院审查后确定。推荐的管理人需具备专业能力且无利益冲突,适用于预重整、重大重整等案件,可提高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的协同效率。
3.清算组指定
对于特定案件(如金融机构破产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案件),法院可指定由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等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类型、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选择选任方式,以确保管理人具备专业能力并公正履行职责。
Q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一、全面接管与财产保全过程
管理人上任后的首要任务,目的是摸清家底,防止财产流失。
1.全面接管: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证照、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营业执照、总账及明细账、人事档案等,了解企业的运营和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2.调查财产状况:全面调查、核实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和登记造册,制作财产状况报告。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出资情况、货币财产情况、债权情况、存货情况、设备状况、不动产状况、对外投资状况、分支机构的资产状况、无形资产状况、营业事务状况、财产被他人占有状况,以及涉诉、涉执行相关案件。
3.追回财产:对于债务人在破产前符合《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予以追回。
4.决定日常开支和营业事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并管理其必要的日常开支。
需要说明的是:债务人的党委账户和印章仍由债务人相关负责人管理,管理人无需接管。
二、债权审核与确认过程
这是实现“公平清偿”的基础。
1.接收债权申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2.审查债权:对每一位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核对金额、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担保情况。
3.编制债权表:将审查确认的债权编制成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4.确认债权: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争议的债权。
三、财产管理与处分过程
这是实现破产财产“保值增值”的关键。
1.管理财产:负责破产财产的日常保管和维护。
2.资产变价: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即如何出售资产),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然后根据方案,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非货币财产转变为货币资金,以备分配。
3.行使权利:决定债务人在破产前成立但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四、程序推进与决策执行过程
这是管理人作为“执行者”的核心体现。
1.组织召集债权人会议:负责筹备、召集债权人会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执行会议决议:执行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3.拟定并执行分配方案: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根据确认的债权和可变现的财产,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后,执行具体的分配工作。
五、代表诉讼与其他事务
1.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发生但未终结的诉讼、仲裁,或在程序开始后新发生的诉讼,均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企业参加。
2.办理注销登记: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Q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勤勉尽责与忠实义务
管理人需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若未履行该义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管理人未妥善保管破产财产导致财产损失,或未及时追回债务人被侵占的财产,需对相关损失负责。
2.报告与监督义务
管理人需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若未履行报告义务或隐瞒重要信息,可能面临责任追究。
3.财产管理与处置责任
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包括清理、回收债权、处置资产等。若因不当处置财产(如低价变卖、未合理评估)导致财产价值减损,需承担赔偿责任。
4.债权审查与分配责任
管理人需准确审查债权并制定分配方案。若债权认定错误或分配方案不合理,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需承担相应责任。
5.程序组织与协调责任
管理人需组织债权人会议、推动破产程序进展。若因组织不力或未及时履行职责影响程序推进,可能面临责任。
6. 刑事责任
若管理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如弄虚作假、转移资产等),可能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