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型国企及上市公司涉及特殊贸易收入的审计

发布日期:2022-05-13 19:19:07 浏览量:3314

关于大型国企及上市公司涉及特殊贸易收入的审计


审计六部  俞鹏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归纳大型国企及上市公司特殊贸易的的操作模式与特点,总结了贸易审计应关注的异常及疑点,以及针对特殊贸易审计识别的技巧与应对。

关键词:特殊贸易;模式与特点;审计识别与应对

在近来对大型国企及上市公司的审计中,我们发现存在越来越多的贸易收入,且交易频繁、金额巨大。对贸易收入真伪及商业实质的认定,本就是审计中的难点,加之新收入准则执行以后对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收入确认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这又在无形之中有增加了贸易收入审计认定的风险。结合本人在近些年在对大型国企及上市公司审计中遇见的包括:虚假贸易及融资性贸易在内的特殊性贸易为背景,分析与讨论针对特殊贸易的审计识别与应对。

一、特殊性贸易产生的背景

特殊性贸易的产生有其特有的背景,了解产生的背景,更有利于我们在日常执业中做出更加合理的判断。归纳起来,特殊性贸易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业绩的需求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隐匿资金占用,主要情形有以下四种:

1.随着近些年来,大型国企考核压力越来越大,贸易“短、平、快”的特征成为大型国企完成收入考核的主要方式与手段。大型国企一般都有大量闲置资金及众多子公司、关联企业,这些都为通过贸易交易完成收入考核创造了可能的条件。

2.大型国企及上市公司与民营企业相比,一般都拥有较好的银行信用,且融资途径较多,资金较为充裕。在此背景下大型国企与上市公司凭借自身的资金优势,通过融资性贸易的利率差获取更高的利润。而另一端民营企业也解决了融资难的困境,在对双方都有利可图交易环境下滋生出了融资性贸易。

在大型国企陆续出现的融资性贸易风险后,于20177月,国资委明确提出了严谨开展融资性贸易。为躲避监管,涉及此类交易的大型国企一般都将融资性贸易包装成正常贸易。

3.当上市公司由于主业市场萎缩或行情持续下跌,业绩下滑带来的股价下跌,或面临连续亏损退市的风险时,一方面贸易交易补充的收入及利润可使年报披露财务数据更漂亮;另一方面贸易交易中资金与货物都存在高流转的特点,且通过层层嵌套及符合贸易特征包装后给审计及市场监管的追溯带来了巨大难度,成为上市公司提高收入与利润,应对年度审计与监管的主要手段。

4.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其控制的优质资产包装上市后,名下的其他产业的投资资金变得日益紧张。为满足其他投资的资金需求,通过虚贸易的方式套取上市公司资金,并隐匿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事实,逃避监管。

二、特殊贸易的操作模式

任何的特殊贸易都是由三方组成,即:供货方(上游)、中间方(被审计单位)、需求方(下游),业务模式归纳起来都是代理销售或代理采购的行为

融资性贸易与虚假贸易的主要区别在于,融资性贸易有真实的交易基础和交易实质的,只是通过一系列包装手段,隐藏及改变了交易的实质。虚假贸易根据舞弊动机,纯粹为了虚做收入利润或隐匿资金占用事实,而不具备交易基础与交易实质,我们通常称之为“夹塞贸易”,即:即使中间方不存在,也不会影响上游下游的交易行为,中间方加入后,也不会影响交易终端的市场价格。

(一)融资性贸易的操作模式

1.代理销售模式

代理销售的发起一般是供方。在此情形下融资性贸易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供方需要通过垫资赊销的方式才获取需方市场,且供方必须保证日常生产资金充沛,才能持续生产。

一般具体操作模式为:供方以扣除资金利息的金额与中间方结算,中间方已正常的市场价格销售给需方,中间方通过与供方结算获利。

2.代理采购模式

代理采购的发起一般是需方。在此情形下融资性贸易贸易的产生的主要原因是:(1供方市场需求度较高,需方需通过预付货款的方式购货;(2)需方货物流转结算周期较长,在供方所给予的赊销期间内物流转结算尚未结束,可能存在因资金不足从而导致的违约赔偿或丧失物权的风险。

在此模式下流转的方式为,中间方正常自供方购入,在以包含资金利息的售价销售给需方,中间方通过与需方结算获利。

在以上两种模式下,中间方除不需承担物权风险外,其他与正常贸易流转的方式均相同。因此,合同的签署;交易过程中的现金、票据流及上下游货物的结算三方均可配合,以日常审计方式对合同、资金、票据及货物流转的检查很难识别其业务本质。

(二)虚假贸易的操作模式

虚假贸易在操作模式上与融资性贸易没有明显区别,但由于虚假贸易本身不具备交易的实质与基础,因此整个交易的完成都须有一方来配合完成。同时,由于虚假贸易本身不产生利润,因此留在账面上的虚增利润回款,也需通过特殊方式转移出去。虚假贸易在上市公司业绩不足或需要隐匿大股东资金占用时较为常见。

1.虚假销售模式

如果供货方与上市公司实际控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则虚假贸易会采取销售模式完成。由于供货方可以通过降低结算货款的方式减少流转及所得税(降低收入减少销项及减少利润少交所得税)获利,因此也具备配合的动机。

具体方式为上市公司对需求方的销售价格不变,但以低于销售价的方式与供货方结算,虚增利润及回款留在公司账面。

2.虚假采购模式

如果需求方与上市公司实际控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则虚假贸易会采取采购模式完成。由于需求方可以通过增加结算货款的方式减少流转及所得税(增加成本增加进项及减少利润少交所得税)获利,因此也具备配合的动机。

具体方式为上市公司实际外部采购价格不变,以高于采购价的方式与需求方结算,虚增利润及回款留在公司账面。

在以上两种模式下,都会存在虚增利润回款留在上市公司账面,该部分货款最终还是需要转移回配合一方。转移的方式,通常为通过虚增存货或在建工程等方式将资金倒出后,通过账外偿还。虚增的存货更容易被审计机构全面的盘点、各期间或同行业成本分析等审计程序发现。因此,将虚增利润通过虚列工程结算,转入在建工程的方式更为隐蔽。

此外,虚假贸易给配合一方资金安全带来了巨大风险。当对上市公司信任产生疑虑后,存在销售模式下配合方跳开上市公司直接从客户处将差额部分货款收回;采购模式下配合方只愿意支付正常的采购货款。以上情况,虚增的利润会沉淀到应收账款中长期无法收回,此种情形,将给审计机构带来巨大的风险。

3.为隐匿资金占用的贸易模式

监管机构对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一直以来都是高压监管,从正常经营中转移资金难度很大。因此,通过贸易方式转移并隐匿资金占用成为了某些上市公司的一种选择。

在种情形下,上市公司需要需求方与供货方共同配合。一般的操作模式的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注册成立大量的贸易公司作为供应方,签订虚假贸易合同,通过支付采购款的方式将资金转移出去;同时,与需求方签订虚假贸易合同,并伪造货物的结算记录,将虚假贸易转入损益。最后,通过票据贴现公司收集大量的银行票据复印后作为应收回款,并虚做采购结算与工程结算,利用票据背书支付的方式平账。

在以上模式下,我们很难识别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注册成立的关联公司,如果在对已背书银行票据检查程序过于简单的话,将给审计带来巨大的风险。

三、针对特殊贸易的审计识别

现在的大型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在策划特殊贸易时均会考虑准则及事务所的审计要求,并由此去设计贸易合同条款、资金票据流转、货物结算等的关键节点。在此情形下,审计常用的合同检查;现金、票据及货物流转的检查;盘点;函证等常规程序,就很难让我们做出正确的判断,这就要求我们除常规的审计程序外,更多从了解交易目的、关注交易细节判断交易逻辑是否成立入手,通过抽丝剥茧的检查分析去发现交易中存在的疑点及异常。

(一)从正常经营管理的角度分析交易逻辑是否成立

当被审计单位存在巨额贸易收入时,我们需要站在正常经营管理的角度多维度的分析交易的逻辑是否成立,主要了解分析情形如下:

1.突然出现的贸易收入占整体收入比重较高

一般而言,健康的企业都会坚持主业发展,经营的核心也会围绕主业开展。当一个企业贸易收入占整体收入比重较高时就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我们应当分析:(1是否存在主业市场萎缩,仅依靠主业市场已不能满足企业业绩需求;(2)是否存在主业市场价格大幅下跌,需要通过其他收入形式来弥补业绩缺口;(3)是否面临严苛的考核指标,而主业市场已经饱和,需要通过其他收入形式来完成考核任务。

2.陌生或非专业领域的贸易行为

任何一个稳健的企业,一般都只会在自己了解和擅长的领域经营,当突然跨入一个陌生领域时,这就必须引起我们高度的关注。比如:一个传统制造业的企业,突然去做化工贸易;一个矿山开采加工企业,突然去做原油销售业务。每一个细分的市场,都需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市场经验,当企业在明显不具备这些条件就进入这个市场时,就当引起我们高度的关注。

3.不完整的组织架构

当一种经营行为成为企业主要业务来源时,企业均会配以相应的部门及人员进行管理,如果企业对该项业务资源配置明显不合理时,就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

以大宗贸易为例,在大宗商品交易过程当中为了确保交易及资金的安全,一般企业至少应配备风险管控、法律事务、对接上游的采购、对接下游的营销、港口站台的调配、大额资金的计划管理等部门或人员。当我们在审计中发现企业对大宗贸易交易只是由几个人操作,或存在大量的兼任工作时,就当引起我们高度的关注。

4.毛利率过低,或脱离市场行情

一个行业都有其固定的市场行情,如果企业贸易交易的毛利率明显低于整个行业毛利率,或者上下游的价格明显脱离市场行情时就当引起我们高度的关注。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就是明显的固定加价行为。例如:当我们在对企业贸易上下游进行分析时,能明显发现采取固定加价形式销售是时,那这种贸易很可能就是代理行为。例如:某煤炭运销公司,自区域内的煤矿购入煤炭产品,在销售给下游客户,在对比上下游销售价格时,很明显的发现每吨煤炭产品固定加价5元。这种情况,很可能是煤炭贸易公司利用手中掌握的特有资源所进行的煤炭贸易代理行为。

5.含糊的合同条款

在贸易交易中,企业为了应对监管或审计,可能会选择将部分合同条款模糊处理。如:在融资性贸易中,中间方不会承担额外的物权质量及转移风险,但如果在合同中列明此条款,则会对收入确认产生影响。因此,在合同签署时,会故意对物权质量及转移风险的条款模糊处理。

如果一个企业有固定的法务部门或常年法律顾问,且合同签署有较为规范的内部控制,但在某些合同针对会计处理关键性信息比较模糊时(如:质量标准及风险、合同签署日期)就当引起我们高度的关注。

6.票据背书不规范

很多时候,我们在审计中容易忽略已背书票据的检查,票据背书后出账后本身可检查追溯性难度较大,加之银行承兑汇票见票付款的特性,即使部分背书不规范也不影响到银行承兑。所以,很多时候已背书票据的检查都交给了低级别的人员完成,被审计单位有时也抓住了事务所这种心理,利用票据舞弊。因此,当我们发现企业存在大量异常交易都是通过票据回款时,就应当提高警惕,即使已背书票据也应当进行详细检查,检查中如果存在大量背书不规范票据时就当引起我们高度的关注。

(二)贸易上下游分析

供应方(上游)及需求方(下游)是连接贸易的两端,那么和谁做生意,为什么和他做生意,和他们做生意是否存在风险就变得至关重要,如果上下游存在异常,那企业的贸易行为就高度存疑。利用好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络工具,也就成了我们审计的必要手段,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在审计中应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1.上下游均为贸易公司

一般合理的贸易行为,至少有一端是终端方。如果贸易链条的两端都是贸易公司,三方之间的交易目的是什么?交易的逻辑就会存在重大疑虑,甚至可能存在同一批货物通过贸易公司辗转腾挪循环放大。

2.没有稳定的上下游

大宗的商品交易,涉及大量的资金与货物流转,信任是交易的基础。因此,正常的交易中主要的上下游应当较为稳定,如果被审计单位的上下游时常更换,那我们应当关注时常更换上下游原因的合理性。

3.上下游互为关联方

如果上下游互为关联企业,这类交易从逻辑上来讲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上下游为关联方的主要情形包括:(1)为同一集团所控制或参股;(2)不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相同;3不同公司的注册地址相同;(4)不同公司的联系人电话相同;(5)不同公司的办公地址相同(包括曾经办公地址)。以上信息,一般都可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络工具比对获取,如遇见以上情形,交易的逻辑就会存在重大疑虑。

4.从工商登记中发现异常情形

我们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络工具去检查上下游工商登记信息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包括:

1交易方为贸易公司,且注册地为县城或边远地区

贸易交易主要是利用信息与资金优势通过价差获利,尤其大宗商品的价格瞬息万变。因此,正常交易贸易企业一般会选择交通、信息便利地点的开展经营活动。县城或边远地区的工商、税收、资金监管较松,注册地设在这些地方很有可能是为了逃避监管。当被审计单位交易方,大量存在注册地在县城或边远地区且有大额资金交易时,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2)注册信息存在的相同信息

我们在检查贸易上下游企业工商信息时,应通过比对去发现不同公司相同的注册信息,包括:①不同公司的注册地址相同;②不同公司的联系人电话相同;③不同公司的办公地址相同(包括曾经办公地址)。如果存在这些相同信息,基本可以判断上下游企业实际控制人相同,在审计过程中,甚至可能发现不同省份、县市注册的贸易公司,联系人电话相同的情形。

以上这些信息,我们保持谨慎的职业怀疑态度,进行大量的信息比对工作。

3注册或办公地址距离较近

我们在检查贸易上下游企业工商信息时,还应当关注交易上下游企业注册或办公地址情况,如果地址距离较近则交易逻辑存疑。如:上下游企业在同一写字楼、同一条街道、同一开发区等情形。真实的贸易是利用信息、资源的不对等赚取商品差价,如果交易的上下游处于较近的区域,所存在的信息、资源的不对等的可能将大幅减少。

4)上下游企业显示为小微企业,或缴纳社保人数很少

大宗的商品交易,需要一定规模的企业去支撑。小微企业的认定有着法律认定的标准,如果参与大宗的商品交易还被认定为小微企业,那该企业的诚信本身就存疑,与一个诚信存疑的企业进行大宗商品交易本身的交易逻辑就存在问题。

此外,大宗的商品交易需要一个组织架构较为完善的企业运作,一个职工人数很少的企业如何去合理运作大宗商品交易?

5)上下游存在的行政处罚、诉讼和失信人信息

除以上以外,我们还用当去关注交易方是否存在行政处罚、诉讼和失信人等信息,通过以上信息判断交易是否存在交易的能力。在大型国企被查案例中,大量存在贸易的交易方失联、交易的企业突然注销、交易方开具虚假增值税票等情形。

(三)函证信息分析

函证作为审计的重要手段,不仅仅是以获取“函证信息相符”的回函为目的,由于交易中各方都存在相互配合的可能性,因此需要我们从函证基本信息中去发现异常,函证基本信息的异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函证地址异常

当我们获取企业提供的函证基本信息时,首先应检查函证地址是否存在异常,包括:

1函证地址与注册地不符

在审计中,如果我们发现函证地址与企业注册地省份、城市不同情形时,应当合理判断函证信息的可靠性。办公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地点,会给公司管理会带来巨大不便,为何还要如此操作必有其特殊原因。因此,函证地址与注册地不符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2)函证地址为居民住宅

如果与一个没有办公地址的贸易公司进行大额交易,那么交易的合理性就存在重大疑虑。

2.函证联系人异常

我一般通过电联确认时,可以发现函证联系人异常,函证联系人异常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函证联系人为代理记账人员;

2)函证联系人无法联系,电话总处于无法应答状态;

3)被审计单位无法提供准确函证联系人姓名全称及职务;

4)不同函证单位,函证联系人为同一人;

5)函证联系人与被函证企业无关,如:被函证企业的委托人、被审计企业的驻外办事人员等。

函证联系人的异常,反映了交易本身的不规范性。因此,我们应当充分关注函证联系人异常情形,对交易实质进行谨慎判断。

除以上关注函证基本信息异常外,我们对回函也应进行检查分析,回函异常一般包括:大量回函的寄发人、寄发地址相同;不同单位的函证,出现大量回函时间相同的情形;回函的寄发人与函证联系人不同;回函寄发地址与发函地址不同等。

四、审计策略与应对

通过上述交易背景、交易模式及审计识别的分析,在针对存在特殊贸易收入企业审计时,我们除了需执行常规检查、函证、盘点等必要的审计程序外,还应制定具有针对性程序来满足对交易实质的判断,这些程序应当包括:

(一)了解交易产生的背景,判断交易的必要性

当被审计单位突然出现大量贸易交易行为时,我们首先应当对企业的治理层、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贸易交易产生的背景、目的以及他们对大宗交易市场未来走向的判断;

其次,了解被审计单位主业的经营及市场状况、年度的考核目标、近期股价的走势;

最后,我们还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为大宗的贸易交易做了那些资源配置。

通过了解,我们应初步判断被审计单位开展贸易的必要性以及可持续性;被审计单位的治理层、管理层是否存在考核或股价的异常压力;被审计单位是否为大宗商品交易配置了合理的资源,所配置的资源是否支撑业务的正常开展。

(二)企业为大宗商品交易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大宗贸易交易资金量大,任何一宗的失误都会带来巨额的损失。因此,一个正常贸易的企业一定会贸易业务设置完善、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至少应包括:

1.风险控制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大宗交易的市场风险(包括价格、需求等)进行分析,控制市场风险;对上下游交易对手的履约能力、市场诚信、抗风险能力进行深入的了解及评判,控制经营风险;

2.法律事务部门。主要职责是针对上下游合同法律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处理日常经营中的法律纠纷。此外,除法律事务部门对合同的审查外,对于内控体系完备的企业,大额合同的会签也是必不可少的程序;

3.市场营销管理部门。主要的职责是收集大宗商品市场供应及需求端的信息,并撮合上下游交易。大宗贸易主要是利用资源、信息与资金优势,通过价差获利,因此正常贸易的企业必然有信息收集、分析及交易撮合的部门;

4.大宗商品调度部门。主要的职责是大宗商品港口、站台或储存场地的验收、计量与交割。大宗商品的交割一般都在港口、或站台或储存场地进行上下游的交割,交割涉及品质合规的验收、数量的计量、收货的卸车(船)、发货的装车(船)等方方面面的事情;

5.资金的计划管理部门。主要的职责是资金计划及资金调配,关注市场利率、汇率的波动。大宗商品贸易资金高速流转,流转的频率越快交易次数越多获利也就越多,同时也要平衡好出入资金,防止资金链条出现断裂风险。

为确保大宗商品交易的有效开展及安全,企业必定要配置与之相适应的运营、管理体系。在运营管理体系不健全,资源配置不合理下进行的大宗商品交易,就必定存在重大疑点。

此外,我们还应当关注企业在近期的贸易活动中是否存在重大的合同纠纷诉讼,以及是否存在因贸易交易引起的行政处罚。这些,都有利于我们发现不正常贸易情形。

(三)关注财务报表及账务处理可能存在的异常

如果一个企业存在大量的贸易交易,且报表中体现出收入量很大但毛利偏低;应收、预付、应付、预收等科目金额明显过大的是,就应当引起我们的警惕,仔细检查和分析财务报表及账务处理可能存在的异常,包括:

1.财务报表中明显存在存、贷双高的情形。存在存、贷双高情形,很大可能是公司的资金已经被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实际已经枯竭;

2.应收账款中,存在长期未能收回或已明显逾期的贸易应收款项。如上文所述,当通过账外转移虚假贸易利润的链条断裂后,就会形成应收账款的长期挂账;

3.存货中存在大量发出商品。存货中存在大量发出商品主要是为了逃避年报审计中事务所对存货执行监盘程序。不论是为消除虚假贸易产生的应收而虚增的存货,还是融资性贸易包装的存货控制权的包装,实际上都无法执行存货的盘点程序,因此将存货列入发出商品并伪造变造发运凭证成为应对审计的一种手段;

4.工程结算中存在的异常。工程结算存在的异常主要包括:(1)工程结算价格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尤其是隐蔽工程的合理性更应当引起关注;(2)不完善、不完整的结算资料,如:进度结算无明细、无监理工程师签字等;(3)结算进度大于形象进度;(4)工程款支付进度明显高于进度款,或进度款支付不符合行业规则。

5.汇票结款存在异常。汇票结款存在异常主要包括:(1)针对特定的客户、供应商集中用汇票结款;(2)上下游票据结款期间比较集中;(3)票据背书不规范、背书信息缺失等。

(四)对贸易业务进行分析,判断交易的合理性

在审计中,我们通过了解目的、背景;检查内控控制体系建立情况;财务报表分析等审计程序后,应当进一步的对企业的贸易行为进行分析判断

1.被审计单位主业的行业及自身状况,分析被审计单位贸易交易与其主业的相关性,其贸易行为时对经营的补充还是补偿;

2.分析贸易收入、成本及毛利率,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3.分析被审计单位为大宗贸易的资源配置是否合理,所配置的资源是否可以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管控贸易交易所存在的风险;

4.针对交易上下游进行分析及判断,包括:

我们首先应获取或编制贸易交易上下游对应表,然后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软件检查交易中上下游企业是否存在以下异常:

1)上下游的企业性质,交易中上下游是否均为贸易公司;

2)被审计单位在贸易交易中,上下游企业是否稳定;

3)上下游企业是否存在异常的特殊关系;

4)检查上下游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情形,包括:注册地址异常、注册联系人异常、企业性质异常、存在异常的行政处罚、存在大量的诉讼信息、实际控制人被列为失信人等。

5.针对签署的合同进行分析和判断。合同的分析和判断主要是针对合同中存在的关键条款,尤其是当某些关键条款不明确、或故意遗漏时,更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

通过分析,我们应进一步判断被审计单位贸易业务的合理性,以及贸易业务的实质。

(五)执行好存货的盘点及函证程序

1.存货的盘点

贸易交易中的存货大量的储存于港口、站台和大型堆场,加之大宗商品的形态或储存方式,都给存货盘点带来了巨大困难。因此,有必要时我们可以聘请专家协同盘点,对于存货的盘点我们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盘点的突然性。贸易业务最好选择突击性盘点,防止企业伪造变造盘点数据;

2)一般存放于港口、站台和大型堆场的存货都由以上设施经营者代管,盘点前应先检查委托代管人的物流出入系统,一方面确认存货的权属,一方面比对物流出入系统中所列数据与账面是否存在重大出入;

3)对存货代管人进行现场走访,了解代管存货的管理方式及流程,存货所有人所存储存货的堆放情况,是否已其他所有人的存货分开堆放,以及近期存货的收、发状况;

4)根据现场堆放及储存方式,设计合理的盘点方式,必要时可借助专家意见;

5)应采取静态盘点方式,并结合期间收发状况倒退至资产负债表日,检查账面金额与实际盘点金额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此外,如果被审计单位存货中存在大量发出商品,那我们应当对发出商品进行函证并结合期后结算检查,确认发出商品的真实性。

2.上下游的函证

针对上下游的函证程序,我们仔细检查函证基本信息,并对主要的函证单位进行电话联系确认,函证主要检查的内容包括:

1)函证地址是否存在与注册地不一致,或函证地址为居民住宅;

2)函证联系人是否存在联系不上、信息不全、或与被函证单位无关等情形;

3)不同函证单位,函证联系人为同一人;

4)大量回函的寄发人、寄发地址相同;

5)不同单位的函证,出现大量回函时间相同;

6)回函的寄发人与函证联系人、回函寄发地址与发函地址不同等情形。

对重大存疑的函证单位,必要时应当采取面函或客户走访等审计程序。

我们应当密切关注上述检查中存在的各类异常,很多时候被审计单位并非全部都是虚假贸易,而是真假参半,以误导我们的审计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我们时刻保持职业谨慎,相信我们的职业判断,通过仔细比对、检查及分析寻找合理的审计证据,进而判断交易的真实性。

在被审计单位越来越熟悉审计流程、审计方式的今天,审计更像一场“猫鼠游戏”,如何判断交易的真实性,更多的依赖于对行业的了解,以及交易底层逻辑的判断,如果交易底层逻辑不成立那交易一定虚假;如果交易底层逻辑成立,交易也未必真实,因此在审计过程中除执行常规的审计程序外,更多的还要去分析、比较与交易相关的周边信息,以确保我们审计判断的准确性。本文基于我个人在近些年审计过程遇见的情况、做出的应对及对不足的思考,其中必然有诸多不足之处,欢迎大家指正及补充。


参考文献: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