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5-01-05 08:00:00 浏览量:188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 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进行《重组办法》规定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按《重组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披露。上市公司进行需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许可的资产交易行为,还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报送。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或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或提供。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次重大资产重组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予以适当调整,但应当在披露或申请时作出说明。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实际需要,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披露其他有关信息或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第四条由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或文件确实不便披露或提供的,上市公司可以不予披露或提供,但应当在相关章节中详细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或提供的原因。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披露或提供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或提供。

第五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或提供信息,披露或提供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所描述的事实应当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所引用的数据应当注明资料来源,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当按要求在所披露或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确保披露或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对方应当按要求在所披露或申请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确保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便于投资者阅读,在充分披露的基础上做到逻辑清晰、简明扼要,具有可读性和可理解性。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和申请文件(如涉及)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章重组预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编制的重组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提示、重大风险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方案介绍中应当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以下简称借壳上市)及其判断依据;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设立情况及曾用名称,最近三年的控制权变动情况(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控制权未变动,则应披露上市以来最近一次控制权变动情况),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资产负债率、毛利率、每股收益等,下同)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概况;

(五)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交易对方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发展状况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按产业类别划分的下属企业名目等;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要求披露;交易对方为其他主体的,应当披露其名称、性质及相关协议安排,如为合伙企业,还应当比照第十五条第(一)项相关要求,披露合伙企业及其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主要合伙人及其他关联人、下属企业名目等情况;

(六)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报告期(本准则所述报告期指最近两年及一期,如属于借壳上市的情形,报告期指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主营业务、评估或估值的情况及拟定价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未完成审计、评估或估值、盈利预测审核(若涉及)的,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声明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作出“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或估值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若涉及)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的特别提示;交易标的为企业股权的,应当披露该企业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将成为持股型公司的,应当披露作为主要交易标的的企业股权是否为控股权;交易标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是否已取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前置条件;交易标的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应当披露是否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是否已具备相应的开发或开采条件、以及土地出让金、矿业权价款等费用的缴纳情况;交易标的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披露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七)非现金支付方式情况(如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当披露发行股份的定价及依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明确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等相关信息。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定向权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购买资产的,应当比照前述要求披露相关信息;交易方案涉及吸收合并的,应当披露换股价格及确定方法、本次吸收合并的董事会决议明确的换股价格调整方案、异议股东权利保护安排、债权人权利保护安排等相关信息;交易方案涉及募集配套资金的,应当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预计金额及占交易总金额的比例、股份发行情况、用途及必要性等相关信息;

(八)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和股权结构的预计变化情况;

(九)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详细说明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十)本次交易存在其他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应当对相关风险作出充分说明和特别提示;

(十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十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十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

第三章重组报告书

第一节封面、目录、释义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全文文本封面列明重组报告书的标题。重组报告书标题应明确具体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或××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公司报告书。资产重组采取两种以上交易形式组合的,应当在标题中列明,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应当在标题中标明“并募集配套资金”,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在标题中标明“暨关联交易”的字样,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同时,封面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2)交易对方的名称或姓名;

(3)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4)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期。

第九条重组报告书的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应当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释义应当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重大事项提示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扉页中,遵循重要性和相关性原则,以简明扼要的方式,就与本次重组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重大事项提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

(二)按《重组办法》规定计算的相关指标、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披露构成关联交易的原因、涉及董事和股东的回避表决安排)、是否构成借壳上市及判断依据;

(三)本次重组支付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安排简要介绍(若涉及);

(四)交易标的评估或估值情况简要介绍;

(五)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影响的简要介绍,列表披露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及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六)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本次重组方案实施前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并明确取得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

(七)列表披露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八)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表决情况、网络投票安排、并购重组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安排等;

(九)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第三节重大风险提示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扉页中针对本次重组的实际情况,遵循重要性和相关性原则,在第十三节“风险因素”基础上,选择若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本次重组及重组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等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第四节本次交易概况

第十三条介绍本次重组的交易概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背景及目的;

(二)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三)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四)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第五节交易各方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设立情况及曾用名称,最近三年的控制权变动情况(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控制权未变动,则应披露上市以来最近一次控制权变动情况),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概况。上市公司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如存在,应当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本次重组的影响。

第十五条交易对方情况:

(一)交易对方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历史沿革、经营范围,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情况、主要业务发展状况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并注明是否已经审计;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交易对方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或权益持有人、股权或权益的间接控制人及各层之间的产权关系结构图,直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以文字简要介绍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基本情况;列示交易对方按产业类别划分的下属企业名目;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没有具体经营业务或者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则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相关资料;

(二)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姓名(包括曾用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并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和任职单位,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以及其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对方为其他主体的,应当披露其名称、性质及相关协议安排。如为合伙企业,还应当比照第(一)项相关要求,披露合伙企业及其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主要合伙人及其他关联人、下属企业名目的情况;

(四)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情况说明,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五)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六)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第六节交易标的

第十六条交易标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的(包括股权或其他构成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应当披露:

(一)该经营性资产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该经营性资产的历史沿革,包括设立情况、历次增减资或股权转让情况、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该经营性资产最近三年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股权变动相关方的关联关系,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

(三)该经营性资产的产权或控制关系,包括其主要股东或权益持有人及持有股权或权益的比例、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是否存在影响该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如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

(四)该经营性资产及其对应的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说明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经营性资产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如存在,应当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本次重组的影响;

(五)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如果该经营性资产的主营业务和产品(或服务)分属不同行业,则应按不同行业分别披露相关信息;

(六)报告期经审计的财务指标。除主要财务指标外,还应包括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时说明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及原因,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稳定性,非经常性损益(如财政补贴)是否具备持续性;

(七)交易标的为企业股权的,应当披露该企业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将成为持股型公司的,应当披露作为主要交易标的的企业股权是否为控股权;交易标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是否已取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前置条件;

(八)该经营性资产的权益最近三年曾进行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或估值的方法、评估或估值结果及其与账面值的增减情况,交易价格、交易对方和增资改制的情况,并列表说明该经营性资产最近三年评估或估值情况与本次重组评估或估值情况的差异原因;

(九)该经营性资产的下属企业构成该经营性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或净利润来源20%以上且有重大影响的,应参照上述要求披露该下属企业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交易标的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披露:

(一)相关资产的名称、类别;

(二)相关资产的权属状况,包括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相关资产最近三年的运营情况和报告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可准确核算的收入或费用额;

(四)相关资产在最近三年曾进行评估、估值或者交易的,应当披露评估或估值结果、交易价格、交易对方等情况,并列表说明相关资产最近三年评估或估值情况与本次重组评估或估值情况的差异原因。

第十八条交易标的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许可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披露是否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交易标的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应当披露是否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是否已具备相应的开发或开采条件、以及土地出让金、矿业权价款等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九条交易标的涉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者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应当简要披露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具体资产内容、许可方式、许可年限、许可使用费等,以及合同履行情况;充分说明本次重组对上述许可合同效力的影响,该等资产对交易标的持续经营的影响,并就许可的范围、使用的稳定性、协议安排的合理性等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资产交易涉及债权债务转移的,应当披露该等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已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说明未获得同意部分的债务金额、债务形成原因、到期日,并对该部分债务的处理做出妥善安排,说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偿债风险和其他或有风险及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资产交易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结合行业特点,披露拟购买资产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

(一)主要产品(或服务)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等;

(二)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及报告期的变化情况。如从事多种产品(或服务)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服务)分类的口径应当前后一致。如产品(或服务)分属不同行业,则应按不同行业分别披露相关信息;

(三)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或主要服务的流程图;

(四)主要经营模式(通常包括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盈利模式和结算模式;

(五)列表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产能、产量、期初及期末库存、销量、销售收入,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报告期各期向前五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当期销售总额的百分比,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应当披露其名称及销售比例。如该客户为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则应当披露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销售客户,应当合并计算销售额;

(六)报告期主要产品的原材料和能源及其供应情况,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价格变动趋势、主要原材料和能源占成本的比重;报告期各期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应当披露其名称及采购比例。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应当合并计算采购额;

(七)报告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拟购买资产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前五名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的权益。若无,亦应明确说明;

(八)若在境外进行生产经营,应当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地域性分析;若在境外拥有资产,应当详细披露该资产的资产规模、所在地、经营管理和盈利情况等具体内容;

(九)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的,应当披露安全生产和污染治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因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最近三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的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十)主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情况,包括质量控制标准、质量控制措施、出现的质量纠纷等;

(十一)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所处的阶段,如处于基础研究、试生产、小批量生产或大批量生产阶段;

(十二)报告期核心技术人员特点分析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资产交易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列表披露与拟购买资产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特许经营权的具体情况,包括:

(一)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房屋建筑物及其取得和使用情况、成新率或尚可使用年限;

(二)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数量、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期末账面价值,以及上述资产对拟购买资产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

(三)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主要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情况,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费用标准,以及对拟购买资产持续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资产交易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还应当披露拟购买资产报告期的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一)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二)比较分析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同行业或同类资产之间的差异及对拟购买资产利润的影响;

(三)财务报表编制基础,确定合并报表时的重大判断和假设,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

(四)报告期存在资产转移剥离调整的,还应披露资产转移剥离调整的原则、方法和具体剥离情况,及对拟购买资产利润产生的影响;

(五)拟购买资产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上市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报告期发生变更的或者按规定将要进行变更的,应当分析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差异或变更对拟购买资产利润产生的影响;

(六)行业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第七节交易标的评估或估值

第二十四条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或估值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至少披露以下信息:

(一)评估或估值的基本情况(包括账面价值、所采用的评估或估值方法、评估或估值结果、增减值幅度,下同),分析评估或估值增减值主要原因、不同评估或估值方法的评估或估值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最终确定评估或估值结论的理由;

(二)对评估或估值结论有重要影响的评估或估值假设,如宏观和外部环境假设及根据交易标的自身状况所采用的特定假设等;

(三)选用的评估或估值方法和重要评估或估值参数以及相关依据。具体如下:

1. 收益法:具体模型、未来预期收益现金流、折现率确定方法、评估或估值测算过程、非经营性和溢余资产的分析与确认等;

2. 市场法:具体模型、价值比率的选取及理由、可比对象或可比案例的选取原则、调整因素和流动性折扣的考虑测算等;

3. 资产基础法:主要资产的评估或估值方法及选择理由、评估或估值结果等,如:房地产企业的存货、矿产资源类企业的矿业权、生产型企业的主要房屋和关键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对未来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在建工程、科技创新企业的核心技术等无形资产、持股型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等。主要资产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评估或估值的,应参照上述收益法或市场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披露;

(四)引用其他评估机构或估值机构报告内容(如矿业权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等)、特殊类别资产(如珠宝、林权、生物资产等)相关第三方专业鉴定等资料的,应对其相关专业机构、业务资质、签字评估师或鉴定师、评估或估值情况进行必要披露;

(五)存在评估或估值特殊处理、对评估或估值结论有重大影响事项,应当进行说明并分析其对评估或估值结论的影响;存在前述情况或因评估或估值程序受限造成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使用受限的,应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六)评估或估值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的重要变化事项及其对评估或估值结果的影响;

(七)该交易标的的下属企业构成该交易标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或净利润来源20%以上且有重大影响的,应参照上述要求披露。交易标的涉及其他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列表披露评估或估值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或估值的合理性以及定价的公允性做出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资产评估机构或估值机构的独立性、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或估值方法与目的的相关性发表意见;

(二)结合报告期及未来财务预测的相关情况(包括各产品产销量、销售价格、毛利率、净利润等)、所处行业地位、行业发展趋势、行业竞争及经营情况等,详细说明评估或估值依据的合理性。如果未来预测与报告期财务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分析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三)分析交易标的后续经营过程中政策、宏观环境、技术、行业、重大合作协议、经营许可、技术许可、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变化趋势、董事会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对评估或估值的影响;

(四)结合交易标的经营模式,分析报告期变动频繁且影响较大的指标(如成本、价格、销量、毛利率等方面)对评估或估值的影响,并进行敏感性分析;

(五)分析说明交易标的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是否存在显著可量化的协同效应,若有,说明对未来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交易定价中是否考虑了上述协同效应;

(六)结合交易标的的市场可比交易价格、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者市净率等指标,分析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七)说明评估或估值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披露日交易标的发生的重要变化事项,分析其对交易作价的影响;

(八)若交易定价与评估或估值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分析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者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八节本次交易主要合同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出售或购买协议:

1. 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 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3. 支付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的安排或特别条款、股份发行条款等);

4. 资产交付或过户的时间安排;

5. 交易标的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6. 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7. 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8. 合同附带的任何形式的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

9. 违约责任条款;

(二)业绩补偿协议(如有);

(三)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协议(如有);

(四)其他重要协议。

第九节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对照《重组办法》第十一条,逐项说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的规定发表的明确意见。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的讨论与分析。该讨论与分析的内容应当着重于董事会已知的、从一般性财务报告分析难以取得且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上市公司主要资产或利润构成在本次交易前一年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详细说明具体变动情况及原因。

第三十二条结合上市公司情况,对交易标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一)行业特点:

1. 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行业内主要企业及其市场份额,市场供求状况及变动原因,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等;

2. 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如产业政策,技术替代,行业发展瓶颈,国际市场冲击等;

3. 进入该行业的主要障碍;

4. 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经营模式,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等;

5. 所处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对该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6. 交易标的的出口业务比例较大的,还应当披露产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出口业务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情况;

(二)核心竞争力及行业地位:技术及管理水平、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最近三年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等简要情况;

(三)财务状况分析:

1. 资产、负债的主要构成,分析说明主要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和商誉减值的确认情况是否与资产实际状况相符;报告期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还应当分析说明导致变化的主要因素;

2. 报告期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及利息保障倍数的变动趋势。交易标的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远低于当期净利润的,应当分析原因;

3. 报告期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反映资产周转能力的财务指标的变动趋势,并结合市场发展、行业竞争状况、生产模式及物流管理、销售模式及赊销政策等情况,分析说明交易标的的资产周转能力;